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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间歇性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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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基本简介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的时候,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处于间断性发作的状态。基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这一特点,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时他具有与正常人同样的行为能力;而在其发病期间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其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候是处于精神正常状态还是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也必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也有几种精神疾病如癫痫、躁狂抑郁症、癔症,可以呈间歇性发作,不发病时一如常人。即使是少数呈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在长期发作后,在间歇期仍可能出现某些精神障碍,如癫痫性性格改变,癫痫性智能障碍等,可以出现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减弱的危害行为,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⑤。因此不能认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未发作时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属于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从而使其都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间歇性精神病人的临床表现

特征性精神症状

1 .联想障碍

思维松弛(思维散漫)、破裂性思维、逻辑倒错性思维、思维中断、思维涌现(强制性思维)或思维内容贫乏及病理性象征性思维。

2 .情感障碍

情感淡漠、迟钝、情感不协调(不恰当)及情感倒错或自笑(痴笑)。

3 .意志活动减退

少动、孤僻、被动、退缩;社会适应能力差与社会功能下降;行为离奇,内向性;意向倒错等。

4 .其他常见症状

妄想:特点多为不系统、泛化、荒谬离奇;原发性妄想(妄想知觉);幻觉,以言语性幻听多见,评论性、命令性幻听,其他精神自动症等一级症状及紧张症症候群等。

常见临床类型

  1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又称妄想型,是世界上大部分地区最常见的精神分裂型症类型。在我国约占住院及流行学群体调查病人的 50 %以上。一般起病较缓慢,起病年龄较青春型及紧张型晚。其临床表现相对稳定,常以偏执性的妄想为主,往往伴有幻觉。而情感、意志和言语障碍及紧张症状不突出,或情感迟钝、意志缺乏等。

三、文章赏析

间歇性精神病人病房跳楼自杀 家属索赔医院无责

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史的钮某,因乳腺炎在北京市协和医院治疗期间,从病房的八楼阳台跳下身亡,后钮某的丈夫董某及母亲王某将协和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北京市协和医院无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3年8月11日,董某之妻钮某因患乳腺炎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003年8月17日晨7:30分左右,被告医院主管大夫为钮某换药,因未带小敷料,故前往他处去取,将钮某一人留在换药室。在此期间,钮某用剪刀将自己的颈部划伤,后被主管大夫发现并将其送至病房。主管大夫将钮某送至病房后,在既没有派人看护亦没有通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离开钮某。随后,钮某于7:50分左右跳楼自杀。

    原告认为,被告在钮某住院时,已知钮某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疏于管理,未尽监护及看护责任,且在钮某自杀时没能采取积极有效的监护、护理等措施,致使钮某跳楼自杀,被告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24.9万余元,丧葬费9118元,法医鉴定费2700元。

    被告辩称,2003年8月11日,钮某因乳腺疾病入医院治疗,但就在钮某即将出院之际,不明原因突然自杀,并不幸死亡。被告认为,钮某的死因系其本人的自杀行为所致,与医院及其所接受的医疗行为无关,钮某应承担因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1日,钮某因发现其右乳腺有肿块至被告医院入院治疗。在被告医院的入院记录中其它一项记载“有精神分裂症20余年,服药后自愈”,入院诊断为“右乳腺肿块”。2003年8月17日晨7:30分左右,钮某的主管大夫将钮某带到病房中的换药室准备为钮某换药,因发现换药的小敷料用完,主管大夫便将钮某一人留在换药室前往他处去取小敷料。等主管大夫回到换药室时,发现钮某正用剪刀划自己的颈部,遂立即进行制止,后又将钮某带回病房并进行安抚,随后自行离开病房。主管大夫离开后,钮某自病房窗户跳楼自杀死亡。钮某的尸体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该鉴定中心发现钮某的颈项部喉结周围可见散在横行条状切划痕多处。

    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在患者钮某自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该中心鉴定后认为,被告在患者钮某自杀过程中的护理行为无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钮某因患乳腺疾病至被告医院入院治疗,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对被告在治疗钮某乳腺疾病一事上无异议,只是认为被告在明知钮某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情况下,而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及看护责任,致使钮某跳楼自杀,属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据此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但钮某在入院治疗时,自称患有精神疾病,说明其具有疾病自知力,亦是精神病缓解的重要标志。且钮某在跳楼前亦未表现出异常情况,鉴定部门经鉴定亦认为被告在钮某自杀过程中的护理行为无过错,故原告以被告对钮某自杀的行为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间歇性精神病人相关词条

  • 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的时候,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处于间断性发作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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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