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影响其探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未直接承担养育义务的父母双方,均享有探访其子女的权益,同时对于另一方而言,负有提供援助和配合的义务。
然而,抚养费用及探视权并非相互依存或关联存在的两个方面,故未缴纳抚养费用仍具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利; 而给予子女抚养的父母也能援引子女名义追索抚养费用。 离异之后,若直接承担养育子女责任的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实现其探望权。 若对不遵循相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决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对负有协助义务的自然人以及单位采取司法拘留、罚金等强制性措施。 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此所说的强制执行主体仅限于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相关的个人及机构,而非子女本人。 由于探望权纠纷案件具有人之常情的属性,倘若执行过程中出现纰漏,将会给子女的心理及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 再者,若子女年逾八岁,对是否允许他人探望已有自我判断和认知能力时,人民法院应该尊重并征询其意愿,若得到子女否定答复,则不应强行执行探望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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