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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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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担保,在登记船籍的船舶上建立的担保权利。船舶抵押权的特点是:一、以船舶为担保物;二、与特定债权相联系;三、在登记船籍处登记建立;四、优先权高。船舶抵押权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殊性质:一、优先权高于一般抵押权;二、可以跨国界实现;三、可以在船舶转让或者变更登记时继续存在。船舶抵押权的建立、变更、转让和注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登记船籍处登记。

船舶抵押权相关词条

  • 消灭抵押权

    1除斥期间的届满。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因除斥期间的届满而消灭。2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设定就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当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抵押权因其实现而消灭。3抵押物的灭失而未受补偿。抵押权的效力只及于抵押物,当抵押物非归责于抵押人而灭失后又无代位物的,抵押权因失去支配标的物而消灭。4主债权的消灭。

  • 船舶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船舶留置权即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的属于债务人拥有的船舶,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一般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留置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对留置物的占有通常表现为私人控制,因此,船舶留置权多产生于造船人和修船人在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在其占有之下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在向债务人提出的所有海事请求中,受留置权担保的请求,其受偿顺序优于船舶抵押权担保的请求,而次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请求。

  •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具有《海商法》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事项,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船舶抵押权实现

    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反映的也是物权关系。船舶所有权属特别法物权,优先适用《海商法》;当《海商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 船舶抵押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船舶抵押借款是指船主以船舶(包括货物在内)为抵押,向贷款人借人航海资金的借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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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