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无法探视子女,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对方不愿允许您探望子女,首先建议我们通过双方沟通与协商以解决问题;
若协商无果,我们便可选择寻求人民法院的援助。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之后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利同时亦是一种应承担的义务,关于探视时间以及方式的具体安排,可由已达成共识的各方自行商议确定。 此外,对于子女的监护者,他们也负有为对方履行协助义务的职责。 如果在先前的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协议,我们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针对实际状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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