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签署相应的协议。
若协商无果,则需交由人民法院判定。 在实际操作中,探望形式主要分为探望性探视以及逗留性探视两种。 在这其中,访谈交流(例如互通书信、电话交流、赠送礼品、互换照片等)属于探望形式之一。 当探望权的行使方式需要进一步商定时,双方可以继续展开对话协商,商讨的具体内容将构成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对于有选择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也应被赋予参与讨论的权力,倾听他们的意见。 而在此过程中,法院有权对协商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已经由人民法院作出并且未涉及子女探望权问题的生效判决,各当事人均有权依法另行提起诉讼。 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亦应当予以受理,保障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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