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费减少情形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请求减少未成年人抚养费用:
(1)如果父母一方因其自身长期患有疾病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无法获取固定的财产收入,从而导致无力按照原先签订的协议或者审判结果所规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但是另外一方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且拥有抚养孩子的决心和能力; (2)假如父母一方因为犯下严重罪行而被法院判处收容入狱接受再教育改造,那么这也将导致其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用; (3)此外,在未成年人已被其中一位亲生父母养育长大并已经开始独立生活之后,如果其新的继父母同意承担一部分甚至是全额的抚养费用,也是允许申请适当降低原本支付额度的合理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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