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前夫拒绝探望孩子,我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女方有权与男方就子女探视问题再度达成协议。
倘若未能如愿商定,女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基于此决定,女方可进一步申请执行裁决结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法院不对子女的人身及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除非该探望权利被生效裁判所明确规定,否则女方需先请求法院裁决,然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