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还能否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此情况下是可行的。
2、抚养费的定义为子女所需之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且具有其特定用途。 然而,当子女不幸离世时,负责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为之服务的主体已然不复存在,因此原来用于特定目的的抚养费用也失去了其意义。 在这种状况之下,已经实际支付的抚养费应该在扣除已经使用的那部分之后,所剩下的部分,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等必要支出,支付方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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