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反诉流程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为复合性质之诉讼,其中包括子女抚养事宜以及财产分割事宜等附属事项,此类附属事项并不具备独立诉讼资格,无法吞并原告所主张的离婚诉讼。
在此情况下,若被告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提出新的主张或者反驳,则此类主张和反驳无法构成反诉。 然而,在通常的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可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通过提交辩护状的方式,提出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方面的主张,该种情形下,法院将会要求被告对此类主张进行具体说明,同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这种情况实际上与通常意义上的反诉存在相似之处。 因此,若当事人希望提起反诉,必须提出全新的诉讼请求,且需在法院审理终结之前提出,随后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如果法院认为上述条件满足,将予以受理,从而形成反诉,并与原诉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