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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28条规定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确定监护人的顺序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各个监护人的权责和义务。首先,配偶作为第一位监护人,应承担起照顾被监护人的责任,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精神支持。其次,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二位监护人,应积极参与被监护人的生活,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医疗和经济支持。
对于其他近亲属来说,在被监护人没有适合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他们可以成为合适的备选监护人。这些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兄弟姐妹、叔伯姑舅等亲属关系。他们应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意愿来照顾被监护人,并在必要时代替父母行使法定代理权。
此外,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上述监护人,则可以考虑由愿意担任监护人且得到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这些个人或组织可能是社区志愿者、公益机构或专业机构等。他们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确保他们具备合适的能力和资源来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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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1: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