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中的侵权
旅游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是一种无名合同。旅游合同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以及为实现旅游给付而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旅游合同中的侵权,是指在旅游合同的签订、履行中产生的侵权及责任的承担。
问题 | 旅游合同免责条款 |
分类 | |
解答 |
![]() 旅游合同是指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旅游服务包括为游客提供旅行服务、导游服务、景点观赏服务以及附带的餐饮娱乐购物服务等。旅游过程中食宿、交通等服务,如果是由旅行社转由他人据供的,除游客直接与他人发生合同行为外,该他人是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的行为,旅行社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旅游合同记载旅行社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的故意或过失不负责任,但因游客就旅游过程中的食宿交通工具的种类、内容、场所、品质等,并没有选择的权利,此项条款属排除或限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或债务履行辅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无效的。 旅游合同免责条款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