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放弃子女抚养费行为产生的原因有什么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放弃子女抚养费行为产生的原因有:以放弃抚养费而达离婚目的一种妥协、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作出的一种让步、为彻底断绝将来再与对方发生来往的方式等。但双方断绝往来,不得同时协议与子女断绝往来,否则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2 16: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