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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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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是指欧洲大陆上从古代日耳曼部落法律体系中发展而来的法律体系,包括了现代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注重自由和平等,强调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法律程序,并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它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区别较大,因为它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文化来源于日耳曼部落的传统,而不是基督教教义或罗马法。
日耳曼法的重要特点包括:
1.法律程序注重规范化和标准化,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2.法律主张平等和自由,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强调集体利益。
3.法律实行民族法,即根据不同民族或地区的风俗习惯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
4.法律注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并强调家庭、婚姻和继承的重要性。
5.法律对自然法则和自然秩序的尊重,认为法律应该符合自然法则。
总之,日耳曼法是一种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注重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法律程序,同时也尊重民族习惯和自然法则。

日耳曼法相关词条

  •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大韩民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law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中国(除香港外)等均采用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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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4: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