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减少或停止支付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有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等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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