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往期间赠予的物品可以要求归还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恋爱阶段中所产生的礼物赠送给付现象,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首先,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彼此给付上的诸如围巾、手帕、普通衣物及日常生活必需品之类的小件物品,因为其价值较低且不构成对对方生活产生直接困扰的影响,故可考虑予以豁免,无需归还; 其次,在此期间内馈赠给对方的节日礼品或者订婚仪式、男女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宴请费用,也可以考虑不必归还; 再次,关于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的照片,若其中一方坚决要求退回,那么我们应该尽力劝说对方,使其能够理解并接受; 第四,对于恋爱或订婚阶段中,一方向另一方所赠送的大型财物(如手表、电视、摩托车、黄金项链以及高档昂贵的衣物等)以及一定金额的金钱(如见面礼、叩头礼等),原则上应当予以归还。 这是因为这些大型财物或金钱的存在是建立在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之上的,并且以结婚为前提条件。 一旦这种关系不再存在,失去了前提条件,那么另一方获取财物的基础也就随之消失,继续持有该财物便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原物已经丢失,或者接收方无法偿还,那么应当进行折价赔偿或者不予返还; 最后,对于那些以财物作为诱饵,玩弄异性情感和他人感情,道德品质恶劣的行为,即便他们向对方赠送了大量财物,从道德层面来看,也有可能被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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