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撤销的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仅限于因遭受胁迫而缔结合法的婚姻,若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夫妻双方均不愿继续维系婚姻生活,即可提出撤销之诉。
此类婚姻之所以称为“可撤销”,盖因其相对于具有本质性缺陷、应予宣告无效的“无效婚姻”。 具体来说,只要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是否决定予以撤销,完全由享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做主。 倘若此类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依据相关法规,适时行使自身权利,那么该段婚姻便应据此撤销。 反之,如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选择放弃请求,那么这段婚姻依然具备法律效力,并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受到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自结婚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内,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约的申请。 至于那些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曾遭受到人身自由受限的当事人,倘若希望撤销这段婚姻,亦须自人身自由得以恢复之日起,在同样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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