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然而,为了充分尊重立嘱者或是赠与者的个人意愿,维护公民对于自身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利,如果立嘱者或是赠与者在遗嘱或赠与协议之中明确阐述,该财富仅用作遗赠或赠与给配偶的另一方,而另一方不得享有或使用,那么这类财产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特有的私人财产,归其中一方独自所有。 这个规定的另一层含义是避免了夫妻中的另一方私自滥用所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例如,假若妻子的一位朋友给予她一笔资金以帮助她支付孩子的教育费用,但是丈夫存在严重的酗酒不良行为,如若这笔资金被划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丈夫就有可能私自动用此笔款项购买酒精,此时此刻,赠与者便可在进行赠与时明确表示这笔现金仅授予妻子个人所有,如此一来,丈夫就无法再享受这项权力并用来挥霍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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