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产继承权作为一种合法权益,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完全或部分放弃。
然而,这样的行为必须遵循一些特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要的一点就是,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这一意愿性表达,必须由实际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为之。 其他人(如继承人的监护人等)均没有资格代理其做出这样的决定。 此外,继承人自身还需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至于具体的日期,放弃继承权应在固定期限内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的行为如果会对他人物品、权益或是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那么这种放弃是不被允许的。 举例来说,若因放弃继承权而导致继承人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晚辈的抚养责任、对长辈的扶养义务或者清偿其它的债务,那么这样的放弃将归于无效。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一点要求是,任何形式的放弃遗产继承权都必须符合法定手续和方式。 如果选择在法庭审判之前做出放弃,那么就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的继承人加以明确表达; 若是采用口头声明,且得到了当事人自己的清晰确认或者拥有足够的旁证材料加以佐证,亦可视为有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继承人若选择当面向法官口头放弃,那只有在对待审笔录上签字后,此种放弃才能够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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