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不具备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并非所有人都具备成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及其他无法作出见证之行为的人士由于其本身缺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能力,故在行使民事法律行为时均需借助代理人的代理或经由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方可有效。 其次,作为遗嘱中欲受益的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均不应被选为见证人,因为若此类人士在场将妨碍遗嘱人在不受干扰和外界因素影响下恰当地行使遗产处分权。 最后,那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不可担任遗嘱见证人,因为这可能会引发利益冲突,进而影响到遗嘱的公正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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