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丧失有哪些情形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继承人犯下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其将会失去继承权利:
首先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其次就是为争夺财产利益而实施残忍杀戮其他继承人的行径; 再次便是背离或忽略被继承人的存在,甚至给予被继承人以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严酷摧残,若情况相当恶劣; 接下来就是实施歪曲、篡改、隐藏或是破坏他人遗嘱的恶劣行径,若情节较为严重; 最后就是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逼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调整或撤销遗嘱的行为,情节亦需严重。 如果继承人在实施了前面所述的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之后,确实表现出深深地愧疚并思想转变,被继承人选择原谅或在以后的遗嘱中仍旧对该继承人保留继承人资格,那么这样的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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