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是否规定需要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关于放弃继承问题上,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继承人自愿选择放弃继承时,需于遗产分割处理之前向所有相关方以书面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愿;
如未作任何表态,则将被视作为接受了继承权的转让。 而对于接受了赠与的人士来说,他们应当自知晓自己被赠与至最长60日之内,有无条件、有义务地做出接受或放弃赠与的决定,否则逾期未答复的,将会被视为主动放弃了接受该项赠与的意愿和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