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的房贷如果前夫不还跟我有关系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前若尚未偿还完毕的购房贷款未得到前任丈夫的积极遵守和执行,此情况可能会牵涉到您本人也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设这项与买房有关的贷款是在两人尚处于婚姻关系状态下联合办理并签署的,同时在债务分配上二人之间没有进行清晰明了的规定和划分,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范畴。 换句话说,即便在离婚之后,您仍然可能需要承担起还款的重担。 然而,如果在离婚的过程中,确实有通过有效的协议来规定住房贷款将由原来的丈夫全权负责,而且这样的协议已经经过权威公证机关或者是得到了法庭的正式认可,那么您完全可以根据这份协议来主张自己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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