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三卖了房子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相关规定,若房产系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期间内,由第三者以合法途径购置,且无法提供直接证据显示购房款项源自于夫妻公共财产,则该处住房理应被视作第三者的独立产权。
但是,倘若购屋款项部分乃至全额源于夫妻公共财产,同时又缺乏合理的解释或证据证实用于购房的资金属于个人财产,那么这部分资金所对应的房产价值很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公共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公共财产的分配问题,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的贡献程度、家庭责任的分摊比例以及子女抚养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如经确认存在夫妻公共财产,原则上应予以公平分割; 若出现特殊情形,可适度偏向无过失方或承担较多家庭责任的一方。 因此,最终的裁判结果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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