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小三夫妻财产,部分还是全无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配偶一方未征求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物赠与第三方,我们可以根据所赠予财产具体特性来辨识一方对于共同财产中的归属己有的部分具有合理的使用权和处置权,那么这种情况下针对其自身份财产的赠予便是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若是对另一方所属的那部分财产实施赠与的行为,则是不被认可且没有效率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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