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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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身安全的常识 1、外出某地,最好能提前告知家人或者同事,或者在自己的办公桌、书桌上留言,告诉他们自己何时出去的、到哪里去、大约何时能回去、与谁约见、通过什么方式联系较为方便。要随身带有放有自己的名字及亲友名字、电话的小卡片,方便发生情况下别人可以及时与您的亲友联系。 2、独自一个人在外面,必须与亲友保持定期联系,改变联系方式应当及时告知。 3、孤身出门在外,尽量别和陌生人打交道,若对方问时间、问路,知道的话,可以告诉对方;若对方提出带路或者帮忙,可请对方向别人或交警求援。回复停车在路边的人,应当保持一定距离,以免被强行掳走。 4、外出的路上,人多的地方不去,人少的地方莫留,应尽可能地与陌生人保持适当距离,以免遭受抢夺或者抢劫。 5、外出时应随身携带防卫工具,如喷雾器、哨子等。夜晚单独外出,要带手电筒等物品,万一被袭击,可用手电照射歹徒面部。 6、去不熟悉的地方尽量问警察或保安,最好不要让陌生人带路。 7、走路时,应走在人行道的中央,可避开车辆,也可防止歹徒骑机车从后面攻击或者抢皮包。 8、出门最好结伴而行,减少单独外出,减少夜出晚归。危险性高的地方,在无男性陪同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外出。 9、走在路上,若发现有人跟踪,迅速跑到人多的地方或走进商店,必要时打电话报警。 10、避免夜晚出门活动,避免在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行走。通过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时,要确认一下身边有没有人,速度最好快些,发现有可疑人员最好绕道行走。 11、单独一人不要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比如人迹罕至的公园或河边、荒郊野外。 12、单独外出要走灯光明亮的大道,不抄近道小路。在僻静的马路上,面对车流行走,不背对车流,以免有人停车袭击。 13、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 14、乘地铁时,和其他乘客坐在一起,尽可能坐在靠近站台出口的车厢,生靠近车门的位置。 15、乘公共汽车,尽量靠近司机和售票员。 16、晚上很晚离开办公室时,最好结伴行走或搭出租车。 17、不要养成围观的习惯,路边的热闹尽量不要围观,比如有人捡到钱、耍猴、摆棋局、打架、聚众赌博等。很多犯罪分子就是这样设局然后实施做案的。 18、快到家门时,发现有人跟过来,此时不要立刻进家门,最好快脚步跑到人多较亮之处,甚至可以随便找个路人说话假装认识,以吓退歹徒。 19、若在暗巷内被跟踪,可踢路边停放的车辆,让车辆警报器大响,以吓退歹徒。 20、经常查看公寓走廊、电梯、楼梯间的灯光照明是否有损坏故障,如有问题,及时报修。 21、在路上或公车上被陌生男子性骚扰,可大声叫喊“变态、色狼!”伸出您的纤纤玉手,瞅准他的脸,狠狠地给他一巴掌!不要因为人多而敢怒不敢言或者觉得难为情,必要时可请旁人协助扭送警局。 22、尽量不要接受街头派发的传单或宣传资料(可能被有些图谋不轨的不法分子预先喷上麻醉性药物),特别是在独自外出时,尤其要警惕。 23、万一误接了上述资料,并感觉身体不适,请立即向就近的警察求助,尽快就医。切忌硬撑,一旦晕倒,后果不堪设想。 24、与陌生人约见,见面时要进行身份确认。如互相打手机尝试,或者要求提供身份证明。不要因为是老乡或者朋友介绍的朋友,而感觉要求不妥。 25、不要在公共场所,和一个初次见面或者认识不深的人一起离开。 26、不知道对方的为人、姓名、公司(家里)电话、地址时,不要轻易和对方约会。尤其在现在的信息化社会,许多在网络上结识的朋友,在未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便冒险与别人约会,以致发生被抢劫、强奸的后果,此类现象并不鲜见。 27、注意您打的IC电话,有些可能被做了手脚。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去打公用电话。同时,在通话过程中,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别被别有用心的人偷听。 28、不要轻易和陌生人说话,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帮助,更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吃请,也不要随便帮助别人。此点似乎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标准,但为了个人的安全,请三思而后行。 29、收到短信息:“请注意:我们将连续六小时内不间断地拨打您的电话,请做好心理准备。您可以选择关机,谢谢!”或者“我们将在六小时内连续不停拨打您的电话,您可以选择关机。”若问对方,对方却保持缄默或者说是做什么测试,让机主最终不堪忍受,关机。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打电话到机主家里谎称机主突发事故正在抢救,要求立即汇款多少钱到某某帐号,从而进行诈骗、要挟。当您碰到类似的事情时,请不要慌张,您可以在电话中主动揭穿犯罪嫌疑人的伎俩,以免对方心存幻想而不断来电骚扰,并立即打电话给自已的亲友,告之此类事件的真伪,提醒亲友切勿上当受骗。 30、不要只把各类联系方式只保存于手机里,最好在手机之外,置备一个《电话号码本》,以防手机丢失后难以联系亲友。 31、牢记单位24小时应急求助电话,并告知您的家人,任何有需要时均可电话求助。 32、及时更新自己在《电话号码本》中的记录,包括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单位信息,甚至家人相关信息。 33、被歹徒攻击时,尽可能利用身边的物品如发夹、高跟鞋跟、笔等不顾一切伤害对方(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不要因为心软而下不了手。要知道对敌人仁慈就是对自己残忍! 34、若遭歹徒挟持要求上车,千万不要上车,应设法逃离现场,因为如果被带到歹徒比较熟悉的“第二现场”,通常脱身的机会不大。 35、求职或者租房子,不要单独前往,最好有家人或者朋友陪伴。 36、在求职过程中还要当心一些犯罪分子借机抢劫或者性侵犯。 37、不要相信一些非正道途径得来的招聘信息,不要相信一些没有正规执照的黑中介。 38、不要从事传销活动,一些传销组织为了控制下线居然会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暴力的方式。 39、如果面试的地点是一个偏僻的地方,要当心。最好找一个男伴。 40、如果与人合租,必须确定对方的身份,避免租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骗局,必须约法三章,不得随意将钥匙交给其他人,以免出入复杂。 41、当不熟悉的人问您是否一个人在家时,最好说有几个亲人或者朋友在一块。对于陌生人打来的电话,最好不要让对方知道只有您一人在家。 42、回家时,若发现家中来了小偷,如果在门外发现家里好像有人在偷东西,请不要大声喊叫,更不要贸然进屋。 43、如果确定家中来了小偷,不要进去质问对方,应迅速拨打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 44、遇到情况不要害怕,不要慌,千万不要自己冲进屋或大喊大叫,以免自己人小力单受伤害。 45、如果已经踏进家门,可装着主人的朋友向对方询问:请问**在家吗?对方一定会以亲人或者朋友的身份来回答您。您说改时间再过来拜访,之后迅速出门报警。 46、如果发现家里有被偷过的迹象,自己千万不要乱动任何东西,要保护现场,以便破案,应该迅速到打电话报警。 47、若在睡眠中,发现有歹徒闯入,若歹徒小心翼翼不想吵醒屋主的样子,此时应假装熟睡,避免和歹徒正面冲突,以免引来杀机或者不必要的伤害。 48、初到外地,选择住宿的地方时,不要轻易相信拉客者的花言巧语,最好不要一个人前往,与其他的准备住宿者一同前往比较安全。 49、住宿的宾馆,要事先考查一下其安全情况,一般来说,档次越高越安全。 50、出外旅游住宿时,到了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首先应找到除电梯、楼梯以外的紧急出口处,以备万一。将所住宾馆的名称、地址、房号、电话总机和分机号码等写在一张小卡片上,带在身上,以备急用。 51、夜里,不要进入只有您和另外一个陌生人的电梯(视时间、场所、凭直觉而定)。 52、进入电梯应站在控制钮旁边,以便遇到突发状况时可以立即反应;发现陌生人进入,注意其所按楼层,若对方按的是顶楼、地下室等,最好马上按最近的楼层,迅速走出。若在电梯中遭受攻击,立刻按下每一楼层的按钮,这样一来,电梯会在最短时间内停下来,等门一开,立刻喊“失火了”(喊失火了比喊救命来得有效,较能引起其他人注意),并且站在电梯门中间,让电梯无法关门。 53、到自动取款机取款,应注意四周环境有无可疑人物,输入密码时,一手遮掩,一手按键,不要被别人看到。取款后回家或者回单位的路上,要万分小心。若取款金额较大,最好有朋友陪同。若有人持刀逼近,告诉对方只要不伤害可给钱,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及时报警。 54、停放车辆选择靠近目的地及灯光明亮之处;在地下室停车场,若发现有可疑人物在车子附近徘徊,可请停车场管理员或者警察先生陪同前往开车。 55、打的士时,若车窗不够明净,由外看不见内部者,没有营业登记者或驾驶人与登记照片不符者,拒绝搭乘。上了的士后记得摇下车窗留点空隙,若有状况,可向外呼叫求援。 56、上车时,注意的士司机是否由座位上直接开门,如果是座位上装了控制锁,若由他控制车门,最好不要搭乘。 57、乘坐的士,最安全的位置司机座的正后方,若碰上司机伸出魔爪,应保持冷静,使用防身器对付,如果没有,原子笔、发夹、高跟鞋等都可作为“临时武器”;若发现司机驶往郊区,应提醒司机走错了,若司机不听迳自开往郊区(非目的地),可抓住方向盘制造假车祸求援。若司机意图强暴,可假装配合到旅馆,再伺机寻求机会脱逃。 58、搭乘的士,可将车号、驾驶人资料告诉友人,以防万一。在送女士上的士时,应当记下所乘计程车的车牌号码。 59、回到家门之前准备好开门的锁匙,不要站在门口才来找锁匙。 60、开车送朋友回家,要等朋友进了家门再离去。 61、平常在身上一定要备有各金额的零钞(硬币、纸币),将小面值的零钞与百元整钞分开,一般只使用零钞。 62、不要轻易让陌生人看见自己的钱包。 63、行车时,一定要把车门反锁。停车熄火熄灯后,留在车内稍稍观察片刻,开车出来,将值钱的东西放在看不见的地方。 64、皮夹内放有自己的名字及亲友名字、电话的小卡片,例如将自己的一张名片置于钱包里面,便于拾到者与自己或家人联系。在上面可书写如下字样:拾到后,请速于我单位或家人联系。并在名片后标注单位或家人联系方式。 65、如果遇到危险,趁歹徒不在意,想办法抛弃、毁掉或者折断银行卡,扔掉钱包(含有联系方式)。 66、身上不要带太多现金,开两个以上的银行户口,所带信用卡只存些零用钱(出门够用就好)。希望能把意外降到最低,若不幸发生了意外,也尽可能将伤害减到最少。 67、出门,最好别带皮包,如若须带,尽量拿件外套将皮包套住,应采用斜挎式背法,包不要背在靠马路一边,以防坏人抢掠。皮色越华丽越危险! 二、人身安全的法律规定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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