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判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配偶中的一方决定提起离婚诉讼,而另一方对此持有异议,那么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判决的关键因素在于婚姻关系中是否涉及到任何被认定为夫妻情感确实已经破裂的具体情况。
例如,如一方可被证明出现了诸如重婚行为、家庭暴力、嗜赌成性等恶劣习惯且屡教不改,或者因为感情不合导致双方长期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等情况,那么即便另一方坚决反对,法院仍有可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如果无法掌握足够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真正地走向崩溃边缘,那么在首次提出离婚诉讼时,有可能不会获得立即离婚的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上诉过程中,双方在首次审判作出不予离婚的决定之后,自愿分居超过一年时间,那么在此基础上再次提出上诉,法院通常会倾向于作出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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