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拿到判决书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当事人已取得由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便无需再度前往民政局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由于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具备着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因此它对于离婚事宜的裁决与在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的结果相等。 当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原本构成夫妻关系的双方将自动解除了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然而,在民政局进行离婚手续则主要依据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约定,从而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来完成离婚登记的工作。 与此不同的是,法院以司法程序为基础,在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当事人双方无需再次前往民政局进行繁琐的离婚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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