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官司需要回户籍地打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离婚诉讼案件,并不一定需要在女方或男方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审理。
通常而言,根据民法典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被告(女方或男方)目前所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若被告当前所居住地与长期生活、工作的主流地点存在差异,则应由被告习惯性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来受理该案。 如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当事人离开其常住地址超过一年时间,而另一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此时可由原告(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的常住地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又或者,当夫妻双方均已离开原常住地址超过一年,且无固定的长期居住地时,则应由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选择被告现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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