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法院不判离的理由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目前来看,离婚统一看作是夫妻之间感情完全破裂的结果,其实不然;
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矛盾,但是这些问题并不足以导致这段感情的终结。 比如,夫妻双方可能会基于琐碎的事情产生争执,但是他们在实际生活当中,还是关心并且爱护彼此的。 同时,原告方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他们主张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存在诸如家庭暴力以及外遇等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问题,也应该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点。 另外,离婚或许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因为对于年纪尚小的孩子来说,他们更需要父母共同的关怀与陪伴,这个时候选择离婚将会给孩子的心理及生理状况造成深深的创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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