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条件是什么规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所需具备的条件通常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出现彻底的破裂,这是法院作出离婚裁决所至关重要的要素。 这类情况例如涉及到夫妇中的任何一方涉嫌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生活; 再如,出现了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家人的行为; 还有就是,如果某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仍未改正; 最后,如果因为感情纠葛导致长期分居满两年也可以作为离婚的考虑因素。 除此之外,当其中一方在外宣告下落不明时,另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得到法庭的批准同意。 同样地,如果在人民法院做出无法离婚的裁定之后,夫妇双方又持续处于分居状态长达一年时间,此时若依然由其中一方向法庭递交新的婚姻解除申请,那么法庭也应该推翻之前的裁定,正式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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