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病人离婚怎么办理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而言,离婚事宜的处理相较于通常情况下更为繁琐和严谨。
假若该精神疾病属于短暂性发作并具有可控制性的间歇性症状,那么在其人身心状况稳定且能够自行判断并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协议离婚; 或者在无法达成友好协商一致意见的前提之下,依法向司法机关递交诉状,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倘若当事人身患根本无法辨别自身所作所为的精神疾病,则无法通过协商制定离婚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必须借助法院起诉这一唯一途径才能完成离婚的法律程序。 此时,为其指派监护人便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监护人将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当事人参与整个离婚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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