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如何证明两人已分居过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用以证明夫妻二人已经分居的相关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种是由一方向外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租赁合同,该合同的签署时间以及租赁期限都可被视为有力的证据; 第二种则是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此类证明文件能够客观地展现出某一方独自行住的事实真相; 除此之外,夫妇双方之间包含分居相关信息的书信函件、电子通信乃至各种书面沟通记录亦可作为有效的证据; 最后,例如有关证人的证言,例如邻居、朋友等人提供关于两位当事人分居现状的证明,也是有力补充。 除以上列举之外,涉及明确表达分居意愿的网络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亦可作为相应的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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