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感情不和要提供什么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依据感情破裂提出诉讼离婚的过程当中,通常需要准备如下几类关键性的证明文件:
首先是夫妻之间长期频繁发生争执以及产生肢体暴力行为的警方出警回执单据,其次是来自于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调解证明文件; 再次是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开始分居生活状态的相关凭证,例如已经签署生效的房屋租赁协议等等; 此外还需要收集到关于对方涉及到恶劣嗜好的证据,如受过赌博罚款、吸毒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官方文书资料; 最后就是互相确认感情破裂事实的书面文字记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支撑性对象。 除此之外,如果能得到亲戚朋友等知情人对婚姻状况不佳的证人证言作为辅助证据,也将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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