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分居证据有哪些类型的证明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诉讼离婚程序时,能够被作为分居证据证明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提供租赁协议,以此来展示一对夫妇中的某一方已经在外面租房子独自居住; 其次是由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出具的居民居住证明,以此来确认这对夫妇的某一方并未继续在原本的家庭住址居住; 再者是同对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和电子邮件等等文字资料,这些都可以作为分居事实的直接证据; 最后就是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例如可以邀请邻居或朋友等了解实际分居状况的人士出庭作证。 此外,如果有相关证明表明其中一方在外面工作或生活,比如来自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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