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是否能反诉对方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极少出现反诉之情形。
这主要是由于离婚纠纷所涉及到的核心诉求,如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往往呈现出综合性的特点,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存在明确反诉事由的情况有所不同。 然而,若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全新的且具有独立性的诉讼请求,例如要求对先前尚未涉及的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声称另一方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等,则可通过追加诉讼请求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