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举证材料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能够反映婚姻关系破裂的各类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能够证明配偶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或是存在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恶劣行径的证据,例如以往的报警记录、有关伤势的医学鉴定报告、知情邻居的证言陈述等等。
接着,当事人也需提供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的资料,诸如房产的所有权证书、车辆的行驶许可证、各银行账户的存款流水账单等等。 最后,证明子女抚养权争议的相关材料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的票据凭证、本人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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