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了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事人可选择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若经过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思考期之后,双方均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领离婚证书,则将被视作离婚申请自动撤销。 如需坚持完成手续,还须再次前往民政局履行相关登记程序方可领取离婚证书; 2.若在这期间,双方无法就婚姻关系解除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则可选择使用法律诉讼途径解除婚约。 其中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情谊已彻底破裂。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后,会首先尝试以谈话调解为主的方式缓解矛盾。 倘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经多次调解无果,则应当依法裁决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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