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结婚证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当事人之间并未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以受理关于离婚事件的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必须要设法证明两人实实在在曾经领取过结婚证书,这样才能够考虑补办相关证件,然后再次提出诉讼申请。 若其中一方坚持反对离婚,那便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提交法庭来进行裁决离婚的事宜了。 在进行平等协商时,应当就离婚、小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和债务的分配等重要问题制定出一份全面且合理的方案,之后前往各自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的离婚登记。 在提交此类材料时,需要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结婚证明文件(结婚证书)、户口簿及离婚协议书。 若是经过双方充分的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的请求。 通常情况下,当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管辖范围为对方的户籍所在地,然而若对方的户籍所在地与其长期生活所在地并不相同,则需在其长期生活的地方请求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最后,我们应当清楚,法院判定离婚的依据在于认为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满足这个条件的话,那么法院就会判令离婚生效; 但是如若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事项,即视为双方的感情其实已经破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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