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分居证据都有什么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证明夫妻已经开始分居这一事实所必需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可靠性、与案件本身存在关联性以及法律依据充足性三大特点。
其中,以下几种常见的有力证据值得我们格外关注:首先是由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关于分居事宜的书面协议; 其次是关于另一方在外租房居住的详细租赁合同; 除此之外,来自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物业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亦值得重视; 此外,双方通过短信、电邮、社交媒体等方式进行的关于已经开始分居的事实的有效交流记录亦不容忽视; 同样不可忽视的还有来自知情人士(如邻居、朋友等人)的可信度高的人证证言。 而在这些证据材料之中,分居阶段的生活开支支付收据以及水电煤气费用缴纳明细等也可以作为补充性的辅助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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