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同意离婚法院怎么判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一方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审判离婚申请能否获得批准的关键因素在于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
若是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法院一般会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进而批准离婚请求: 首先是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其次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第三是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仍未改正者; 第四是由于感情不合而分居达到两年以上; 最后是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若无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院通常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然而,当原告在判决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往往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从而批准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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