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和有精神病的配偶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境中,的确存在着与患有精神疾病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可能性。
假若配偶的精神疾病呈现出间断性发作的特征,即在疾病非发病阶段具有行使离婚权的民事行为能力时,双方当事人都可自行选择协议离婚或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两种途径解决问题。 然而,倘若配偶已经发展至无法辨识自身行为性质的精神忧郁症程度,那么针对此类情况,离婚便只有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才能达到目的了。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先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无果,再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进行调解; 若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修复,则应依法准许离婚。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成为法院准许离婚的依据:(1)重婚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形。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也应依法准许离婚。 在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若双方又持续分居达一年时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同样应依法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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