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同意分居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对方拒绝接受分居的提议,以下内容需引起您的重视,在法律层面而言,分居并非一定需要得到对方的赞同。
在此情景之下,您大可通过具体的行为方式来实施分居,例如无视对方的反对意见,坚定地选择离开共同居住的住所,从而开始独自生活。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务必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租赁房屋的合同、支付租金的收据等等,以便于证明分居的真实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先由相关的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而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经过调解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 同时,该法典还列举了五种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则有权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应当准许离婚。 在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如果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应当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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