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钱不还一般多久起诉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并未明文阐述欠款拖欠与否与其自身涉及离婚诉讼的直接关联。
此项条款主要是针对夫妇一方提出的离婚申请、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调解步骤以及对于离婚请求的准许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所述及的“婚姻关系因情感不和谐而引发的连续两年以上的分居状态”以及“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离婚之后,若双方再度维持一年以上的分居生活,并且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予以批准离婚”等情况,确实与夫妻间的感情破裂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然而却并未提及由于债务问题引发的离婚诉讼。 因此,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欠款拖欠本身并不能直接成为发起离婚诉讼的理由。 倘若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感情基础,那么这有可能会被视为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仍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债务问题使得夫妻关系变得紧张,并且符合其他法定的离婚条件,例如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其中的一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然而,如果仅仅因为欠款拖欠而提出离婚诉讼,那么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以便让法院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决定是否批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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