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6年结婚3次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如欲解除婚姻关系,享有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的权利。而在法院受理此类离婚诉讼案过程中,会秉持调解的原则展开审理工作,若经调解无济于事,且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者,将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定。关于当事人婚史与离婚次数在此类离婚判决中的影响程度,实际上并无直接关联性。关键在于其感情状况是否真正无法挽回。若法院判定其感情裂痕无法弥补,即便其曾历经数次婚姻及离婚历程,法院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决。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综合考量诸多其他因素,例如婚姻存续期间的详细情况、双方有无过错行为、财产分配方案、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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