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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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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历史上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古罗马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了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而要把刑法理论中的一类行为用寥寥数语准确概括难度也不小,目前相对而言归纳较好的定义是陈兴良教授提出的: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二、义务来源

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静止的消极、无为状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此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2 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3 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4 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三、特例分析

1 道德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特征及其来源说明,仅仅是道义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所谓道德义务是指虽然该义务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应当具有为对方排除危险的作为义务。就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而言,不认为道德义务是属于作为义务的来源,也不应当对义务的理解过分扩大化,造成实践与法律规定的脱节。

2 犯罪行为

如果在刑法中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因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而另处重罪时,可以将该加重的危害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重罪上;如果没规定结果加重犯或者另处重罪时,则犯罪行为导致另一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应负阻止或防止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的义务,否则可数罪并罚。

四、分类分析

1 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而不能由作为行为构成。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2 不纯正不作为犯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眼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该观点是我国目前的通说。

(2)认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法规中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日本目前的通说。

(3)认为不实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因此而导致一定结果构成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目前是德国的通说。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犯罪形态,其构成之复杂,再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是通过刑法理论予以确认,在现行刑法中并无相关明文规定,因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比较困难。

3 混合不作为犯

我国有学者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不作为模式,除了把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外,还提出了另外一种不作为犯,即混合不作为犯。所谓混合不作为犯的表述为“混合不作为犯是指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共同构成的犯罪形态”,“混合不作为犯的特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作为或者只有不作为,则不能成立该犯罪”,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抗税罪和走私罪便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在抗税罪中不交税是不作为行为,抗拒收税则是作为行为;同样,在走私罪中,不如实申报出入境物品是一种不作为行为,逃避海关检查却是作为行为。

五、论文赏析

论行政不作为

论文摘要:

  行政法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行政义务、行政承诺

近年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深入开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数量骤然上升,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而不依法发给的,在这些情况下,可对相应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列举的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不作为,除涉及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的有关事项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

  一、行政不作为概念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行政义务既包含法定义务,或者说法定职责,也包含了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行政义务,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 、法定行政义务。2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义务。3 、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行政义务,主要形式为行政承诺。4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5 、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1 、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主体既不能放弃义务,也不能放弃权利。长期以来,在部分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中,没有真正贯彻“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而信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世俗理念。“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行政不作为现象实际上是权利与责任严重脱节的表现,是行政主体以权利为掩护消极的规避义务。同时由于利益驱动,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往往考虑小集体的利益问题,当没有利益或者利益小时,往往会发生行政不作为。

  2 、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有待对其合法性进行评价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做出前只能说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这种说法本身应当说没有错误,但问题是我们并非在探讨一个具体的未经司法确认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而是在讨论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特征的前提是行政主体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如果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然不能说这种行为必然违法。

  3 、程序性。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启动行政程序主要指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以及某些行政奖励等行为。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主体应当启动行政程序,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在告知理由后予以驳回。当然,也有依职权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如: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义务,并非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但是在行政主体没有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正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则需要以行政相对人的保护请求为前提,如公民的人身权正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公民的生存环境受到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请求保护。这类案件一般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保护请求后,一般应立即启动行政程序,履行保护义务,否则便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程序性是行政不作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

4 、非自由裁量性。行政作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政主体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法治社会要求行政必须依法,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所以法律不可能将行政管理的所有事项,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所以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相比较,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远大于司法行为。但是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承担的行政义务,既不能放弃履行,也不能推诿、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在履行义务上没有选择的余地。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获得救助的情形后,应当立即启动行政程序,并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完成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自由裁量。

  三、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行政审判实践中正确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关键。行政不作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指能独立双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如前所述,行政主体的义务既有法定义务,也有非法定义务,但无论哪种义务,由于行政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都属于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如果行政主体不存在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则谈不上行政不作为。

  3 、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虽然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行政主体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4 、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要获得保护的情形后,根本没有启动行政程序,属于完全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虽然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拖延履行义务。例如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主体虽然接受了相对人的申请,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核,但在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相对人作出复议决定,也未向相对人告知不作出决定的理由。法定期限比较好掌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何掌握合理期限,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个月的期限,但有些情况下不能适用两个月的规定,所以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审查既要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又要照顾行政主体的实际情况,不能刁难行政主体。例如在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正在受到不法行为或意外事件的侵害,需要立即履行保护义务时,在强调行政主体立即开始履行保护义务的前提下,应当考虑行政主体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及路途时间;行政主体在不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向相对人承诺了履行行政义务的期限,那么,行政主体承诺的期限可以作为合理期限等。

综上所述,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 、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答复;

  2 、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3 、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4 、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

  5 、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求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个月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不作为相关词条

  •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上规定的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而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

  • 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比如遗弃罪。

  • 纯正不作为犯罪

    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由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如遗弃罪。

  • 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即指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将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不作为是指负有履行特定积极法律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 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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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