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俩感情不和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在离婚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当其中涉及夫妇间感情不合因素之时,人民法院将优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如若调解手段无法成功实现有效调节,同时又可以明确肯定双方之间感情确已达到无法挽回的程度,在此基础上,法院应当依法批准离婚请求。 除此之外,倘若存在诸如重婚行为、家庭暴力现象、长期沉迷于赌博或者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双方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在经过调解后仍然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前提下,法院同样应当依法批准离婚请求。 因此,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无法得到修复,并且不存在上述所列举的特殊情况时,法院通常会做出判决,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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