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状中能否将第三者列为被告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外,不能添加第三方作为参与者哦。
2.若您希望将第三方纳入诉讼,唯一可能的条件是他们涉及到自身利益。 例如,如果原告主张在第三者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资产,且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分配此部分财务时,便可以将其加为第三方。 这是因为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提供以下证明档: (1)插手此事的第三者详细信息以及有关他们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录像声音资料等。 (2)有关第三者的生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诊断书、鉴定报告等。 (3)有关第三者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或者长时间服刑的法院裁决、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等档。 (4)有关双方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相关档。 (5)之前曾提出离婚诉讼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裁定书等档。 (6)当双方家庭之间发生激烈冲突时,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出勤记录等档。 (7)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需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侮辱等家庭暴行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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