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离婚需要准备哪些必备材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在此介绍一下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基本手续及具体流程。
首先,您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户口本这几项重要文件; 其次,请准备好离婚协议书以备不时之需。 关于协议离婚,其具体的流程划分为以下五步: 第一步是申请离婚,即由夫妇双方携带必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同时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地点亲自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接下来的步骤为初审环节。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将进行初步审核,若确认您所提供的资料满足离婚要求,会向您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接着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立。 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任何一方表示反对离婚,他们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31至60天之间,双方应该再带着原本提交过的所有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若是逾期未提出申请,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一个步骤便是登记发证了。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严格审查,若发现您满足所有条件,那么婚姻登记员将会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为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颁发《离婚证》。 以上就是关于协议离婚的全部手续和流程,恳请市民朋友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仔细阅读,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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