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离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异地离婚手续办理事宜,应遵循以下步骤:
若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且选择协议离婚方式,需进行以下流程操作: (1)首先,双方应就涉及离婚有关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同时妥善解决财产分配及未成年子女抚育等重要议题,并拟定全套完备的离婚协议。 (2)接着,当事人双方须亲身前往双方曾经共同生活或其中一方常驻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 (3)随后经历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时期。 在此期间,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任一方对于离婚表示反对,均可向该机构申请撤销离婚登记请求。 (4)超过30天期限后,当事双方应当再度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领取离婚证书的书面申请。 如有未能提交者,即视为其已自动放弃领取离婚证书的请求。 (5)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双方是否真实意愿离婚、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财理和债务处理等事宜是否已协商妥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无误后便会发放离婚证书。 另一方面,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而必须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可参照以下流程开展离婚程序: (1)首先,提起离婚一方可撰写起诉书并递交至对方生活所在地或习惯性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启动诉讼离婚程序。 (2)紧接着,法院将会针对起诉书内容展开细致审核; 若法院认为符合立案的相关条件,便会正式立案受理案件,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随后,被告需在规定期限内对起诉状进行回应。 (3)随后,原告将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并被要求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4)进入司法调解阶段,如能在庭前调解阶段获得圆满解决,原告便无需进一步参与法庭审理。 (5)倘若正式庭审仍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调解成果,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确定是否终结婚姻关系。 (6)经过重重的调查取证与公正审判,法院一旦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情感已无法挽救亦认定婚姻关系已严重破裂,便有权判令离婚。 反之,若未能证明存在上述情况,根据法院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之原则,便有权做出不准许离婚的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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