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离婚但男方不同意,应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女方欲解除婚姻关系而男方并不情愿,女方需依照法律程序撰写并提交明确陈述离婚诉求的起诉状至男方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进行起诉。
若是男方的居住地与其经常性居住地存在差异,那么女方需为严肃处理此事而赴往他通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在正式提出起诉后,法院将会对诉讼请求予以仔细审查,一旦认定符合立案条件,便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女方需密切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来充分佐证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无法挽回: 首先,若男方出现婚外情,女方得以提供男方为掩饰其不忠行为而写下的保证书等书面凭证; 再次,若男方与第三者已稳定同居,女方可提供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合法获取的音像资料; 其次,若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可出示医疗诊断报告及损伤检验证明等; 最后,若双方因感情问题已经开始异地生活,女方应提供双方共同签订的分居条约,以及男方在外租屋的租赁合约以及邻里的相关证词等等。 若女方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仍有可能无法做出离婚判决,这是基于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于离婚诉讼进行审理时,若是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难以为继,经过屡次尝试也无法重建和谐,应当依法承认其离婚的意愿并准许离婚。 这也意味着,法院认可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才是决定是否离婚的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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